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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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業要點依據花蓮縣議會組織自治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暨九十三年度縣(市)鄉(鎮、市)預算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訂定之。 |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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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議員黨團(政團)籌組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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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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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黨團(政團),每月補助一萬元,黨團(政團)成員超過三人者,每增加一人每月增加五百元。由黨團(政團)按月製據向本會請領,經本會審核後撥付該黨團(政團)銀行專戶,作為辦公及一般活動所需費用。 |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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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業要點陳奉議長核定後實施,其修正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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