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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事相關法規

黨團補助費撥付作業要點

一、
本作業要點依據花蓮縣議會組織自治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暨九十三年度縣(市)鄉(鎮、市)預算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訂定之。

二、
本會議員黨團(政團)籌組方式如下:
  1. 本會議員依其所屬政黨參加黨團,每一黨團至少須有三人以上。
  2. 未能依前項規定組成黨團之政黨或無黨籍之議員,得加入其它黨團或由議員總額五分之一以上之議員合組政團。
  3. 黨團由所屬政黨以正式公文將該政黨花蓮縣議會黨團設置辦法、黨團組織名冊、黨團經費設立銀行專戶(銀行專戶至少須有黨團負責人、幹事長、會計等人員簽章)送本會備查後生效。
  4. 政團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5. 每一議員以參加一黨團(或政團)為限。如有重複,以該議員提送本會之書面意願為準,未提出書面意願前,應認定其參加所屬政黨之黨團。


三、
每一黨團(政團),每月補助一萬元,黨團(政團)成員超過三人者,每增加一人每月增加五百元。由黨團(政團)按月製據向本會請領,經本會審核後撥付該黨團(政團)銀行專戶,作為辦公及一般活動所需費用。

四、
本作業要點陳奉議長核定後實施,其修正亦同。

  1. 中華民國92年12月18日92會議字第9205224號函發布施行
  2. 中華民國95年3月28日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