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事相關法規

政黨黨團辦公室設置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本會組織自潔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凡向中華民國政府登記有案在本會有議員席次三位以上之政黨,得以借用方式申請在本會設置政黨黨團辦公室。

第3條
政黨黨團辦公室之設置,由各該政黨經本會黨團負責人以書面向本會行政單位正式申請,並簽訂借用合約,供該黨協調會務聯繫之用,不得轉借或移作其他用途。

第4條
政黨黨團辦公室之大小,依本會現有房舍可能提供之狀況協調辦理。

第5條
政黨黨團辦公室一般辦公設備,由各該黨部出具借據向本會借用,若非正常使用所生損害,應照價賠償。

第6條
政黨黨團辦公室內,不得裝設與法令牴觸或影響本會安全之設備設施。工作人員作息,須遵守本會一般行政管理之規定,違反本條款而不聽勸導者,本會得收回房舍或停止供應設備與水電。

第7條
政黨黨團辦公室借用時以每屆議員之任期為限,每屆議員改選後,應更換合約。每一政黨議員席次未達三席時,其黨團辦公室立即由本會收回。

第8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1.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花蓮縣議會九一會法字第9104726號令發布訂定發布全文8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