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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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本會組織自潔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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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向中華民國政府登記有案在本會有議員席次三位以上之政黨,得以借用方式申請在本會設置政黨黨團辦公室。 |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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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黨團辦公室之設置,由各該政黨經本會黨團負責人以書面向本會行政單位正式申請,並簽訂借用合約,供該黨協調會務聯繫之用,不得轉借或移作其他用途。 |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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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黨團辦公室之大小,依本會現有房舍可能提供之狀況協調辦理。 |
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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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黨團辦公室一般辦公設備,由各該黨部出具借據向本會借用,若非正常使用所生損害,應照價賠償。 |
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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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黨團辦公室內,不得裝設與法令牴觸或影響本會安全之設備設施。工作人員作息,須遵守本會一般行政管理之規定,違反本條款而不聽勸導者,本會得收回房舍或停止供應設備與水電。 |
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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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黨團辦公室借用時以每屆議員之任期為限,每屆議員改選後,應更換合約。每一政黨議員席次未達三席時,其黨團辦公室立即由本會收回。 |
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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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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