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會關係

  1. 縣立法機關:縣議會
  2. 縣行政機關:縣政府
  3. 縣之重大施政措施(縣規章、預算、組織自法條例、財產處分…等),縣政府應提送縣議會審議通過後行之。
  4. 縣長及各單位主管,於縣議會定期大會時應列席大會做施政報告,並受議員質詢。
  5. 縣議會之決議,縣政府應照執行,如認窒礙難行應依法送請縣議會覆議。
  6. 縣政府對縣議會之議決案應予執行,如延不延行或執行不當,縣議會得請其說明理由,必要時得報請行政院、內政部邀集各有關機關協商解決之。
  7. 縣政府設府會聯絡人、各單位聯絡人,作為府會互動馬上辦專責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