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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完善花蓮縣動物展演許可證申請之審查規定」專案會議



本會召集人吳東昇議員籌組之「為完善花蓮縣動物展演許可證申請之審查規定」專案會議,於113年3月12日(二)上午10時30分於本會3樓會議室召開,本會出席議員為李正文議員、簡智隆議員、韓林梅議員、笛布斯.顗賚議員、魏嘉賢議員、林則葹議員、張美慧議員服務處黃建明助理等共同與會,並邀集相關業者台開心農場、Woof 寵物餐廳、月崖灣親子農場、張家樹園、張家韓園、野生活企業社、驪馬同行工作室等,縣府單位則邀集農業處水保科、動植物防疫所、地政處地用科、觀光處商業管理科、建設處建管科、教育處終身教育科等科所主管及同仁與會。

召集人吳東昇議員長期關注動物保護議題,時任代表期間即關注流浪犬隻議題,路上遭逢車禍的流浪犬會以購置動物屍袋處置,另112年也提倡縣內尚無合法的寵物火化設施,期盼寵物或流浪犬,都能走得有尊嚴。東昇議員在接獲業者陳情有心想要申請展演許可卻處處受限,申請場所之土地與建築物應如何依循,始符合相關規定,並需繳交營運計畫書,其中須紀錄的事項眾多,更涉及照護專業,例如:展演場所空間配置、安全措施、展演方式與時間、動物來源與數量、照護與醫療規劃等,很多業者對於營運計畫書不知如何書寫,期待與實務有落差,遂在今(12)日邀集縣府局處及民間業者在議會開啟溝通對話的平台,不畏艱難投入最受漠視的動物議題,花蓮縣政府前於111年8月26日府授農防字第1110166660A號公告:依據動物保護法第6-1條第2項規定申請人,以具有社會教育機構、休閒農場、觀光遊樂業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格者為限。本縣指定動物展演申請資格如下:以領有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有展演動物事實之業者,且不符合「免經許可之動物展演類型條件方式或場所」資格者,符合前揭申請人資格者,得依「動物展演管理辦法」第3條填具申請書及檢附相關文件1式5份,向花蓮縣政府提出動物展演申請;經許可者,發給許可證。與會的9家業者樣態不一,如寵物餐廳、騎馬俱樂部、農場、輔助身心障礙、早療兒童進行課程等,每家業者碰到的問題都不一樣,惟迄今公告已經超過一年半,沒有一家拿到展演許可證。

針對尚未取得展演許可的業者,建議以納管優先、輔導改善,最終手段才是開罰。業者也必須提升飼養動物的專業能力,確保動物福祉,另資訊公開也是對民眾做機會教育,推動觀光也要顧及動物保護,將取得合法許可、正在申請中、正在輔導中的動物展演場所資料都公開,並一併把輔導期也說清楚,讓民眾更加認識《動物展演管理辦法》,未來若有民眾欲設立動物展演場所,也會知道應該要先申請。

召集人在本次專案做成以下決議:

請縣府與會局處就本次專案提出問題與建議帶回縣府研議並於一個月內召開跨局處會議,並邀請召集人及小組議員與會共同研商,擇期再召開第2次專案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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