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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美蓮議員接獲得吉利部落民眾陳情籌組「為了解鼎泰興預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於崇德村設置混凝土預拌廠」專案會議
本會程美蓮議員所籌組「為了解鼎泰興預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於崇德村設置混凝土預拌廠」專案會議,於113年2月23日(五)上午10時假本會3樓大會議室召開,出席議員為黃馨議員、楊華美議員、魏嘉賢議員、李正文議員、韓林梅議員服務處唐翠明主任、議會秘書室郭怡廷秘書等人與會,邀集國營台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工務段郭信宏服務員、王識愷助理技術員、縣府環保局饒慶龍副局長、建設處賴宛秀科長、張筱雯科長、觀光處吳佳澈科長、原住民行政處洛金‧達紹科長、新城分局張思親副分局長、崇德派出所胡俊榮所長等縣府同仁及秀林鄉公所吳尚容課長與公所同仁,以及關心本案之原住民族歴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帖喇•尤道Teyra Yudaw委員、秀林鄉民代表會夏義松代表、白世義代表、崇德村李慧齡村長、下崇德部落事務組長江榮波、得吉利部落會議主席胡明雄、花蓮縣秀林鄉崇德村社區發展協會廖秀金理事長及約50位村民出席與會。
本專案召集人程美蓮議員因接獲崇德村得吉利部落居民陳情,鼎泰興預拌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依規受縣府輔導遷廠於崇德村部落內建置混凝土預拌廠,其工程車輛未依照鄉公所核發路權之路線行駛,致影響當地居民生活及交通安全甚鉅,造成居民嚴重抗議。又因工廠興建位置緊鄰火車行經路線,施工期間因損壞土地界樁及邊坡結構,造成鐵路行車危險之疑慮等公安問題,鐵路公司查報後函文限其公司回復原狀。此外,部落民眾擔心預拌混凝土工廠未來營運後,將造成部落環境空氣、噪音、水源等汙染,因而民眾自主召開兩次部落會議討論,但業者均未出席說明,直至去年底,依第二次部落會議決議請求秀林鄉公所,在業者未與居民達成共識之前,請鄉公所暫停核發通行證。隨後程美蓮議員接續召開本次專案會議,邀集有關單位與會討論,並請業者及部落居民陳述意見,使部落之訴求得以發聲。
部落民眾認為,混凝土預拌廠設置於崇德部落內,在105年第三次通盤檢討秀林(崇德地區)都市計畫內仍保留乙種工業區,因土地未解編,住宅區內有工廠將嚴重影響民眾居住生活;混凝土廠設廠之大型車輛噪音、交通動線違規影響居民交通安全;混凝土廠未來營運之汙染,有礙當地永續觀光產業(獨木舟)與有機農業之發展;工廠現址無自來水且無排水系統,未來汙水去化之處理令人質疑;其設廠之租賃私人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且秀林(崇德地區)都市計畫內乙種工業區為0.36公頃,然本案申請之三筆土地面積已超過,可認定為園區開發之規模,應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四條之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估;原基法第二十一條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本案原住民將私有原住民保留地土地出租開發,有侵害原住民族之居住與造成生活環境破壞之虞,建請原行處函釋原民會,本案雖屬私有地仍應取得原住民族諮商同意權,以維護當地原住民族之生存權及居住權利並應兼顧當地觀光發展和居住品質等公共議題。
與會黃馨議員提及,汙染產業地點選擇非常重要,民眾恐懼居住生活環境受到嚴重汙染,設置定點是否適當,應尊重當地民意;魏嘉賢議員則說,居民希望經過部落會議之同意,請縣府協助業者本於照顧鄉親角色,與鄉公所、代表會、部落居民做好良善溝通;李正文議員表示,由於秀林鄉地屬礦產資源優渥,業者睦鄰的工作著實重要,因為產業影響環境及當地居住品質甚鉅,政府應做好中間溝通之連結。另原基法第21條僅限於公有土地限制,但地方產業影響居民生活之部分請縣府函釋原民會是否同意行使諮商同意權;楊華美議員建議,業者程序合法但鄰避設施常常造成民眾陳抗,請縣府擬定設廠前之說明會相關規定,讓部落居民及社區能有良善之溝通管道,保障在地居民權利。並且本案路線的設置規畫儘量以不影響居民生活為主,以免發生更大的陳抗事件。
專案召集人程美蓮議員認為本案縣府觀光處僅作用地之審查,未納入及考量混凝土工廠設置於部落生活區內將嚴重影響居民之生活,造成部落民眾9成反對本案之設置。請鼎泰興預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負責人應妥善與在地居民溝通,依規定申請及執行遷廠作業。最後,希望花蓮縣政府審查各項工廠登記、操作許可證前,將居民的意見納入,落實居住安全及居住正義,為民眾的生活品質及居住安全做好把關。
經與會議員、業者、行政單位共同討論後,本次專案會議決議:
一、為保障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建請鐵路公司將本案列管,火車行經路段定期評估及安檢,以免造成如0402太魯閣號事故等災害發生。
二、請觀光處研議相關法規,未來針對本縣各項鄰避設施申請,要求在場址部落及社區主動增加召開公開說明會,得以讓附近民眾了解生活起居環境之變動。
三、針對環境影響評估部分,開發單位應先行依規並準備相關資料完成後送環保局審理,針對本案請環保局將居民之意見納入審查。
四、有關民國105年秀林(崇德地區)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書內容,因考量零星工業發展需求,維持保留0.36公頃乙種工業區,請秀林鄉公所重新啟動都市計畫檢討盤點,依部落產業發展願景,討論崇德部落內是否保留工業區之必要。
五、本案遷廠設置地點為租賃之私有原住民保留地,查原基法第21條第1項、第4項僅明列公有地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故建請原行處函請原民會,崇德村得吉利部落為關係部落,且影響部落發展及部落居民生活甚鉅,爰參照原基法及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之規定同意行使諮商同意權,讓部落居民的聲音,得以獲得尊重及重視,落實居住安全及居住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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