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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飛行傘產業安全管理方式」專案會議



於近年多項新興觀光遊憩產業興起後,相當倚賴觀光客的花蓮飛行傘產業在112年年底10月至11月相繼發生意外傷亡事故後,5家未獲經營許可之縣內業者,已停業並接受縣府輔導申請許可,而規定相關產業之無動力飛行傘自治條例也尚未看到任何消息。花蓮縣議會楊華美議員主動擔任專案小組召集人,黃馨議員、李正文議員、程美蓮議員、林則葹議員、胡仁順議員、簡智隆議員、鄭寶秀議員等也都出席,並邀請縣政府教育處翁、建設處、觀光處、農業處、消防局及警察局等一起商討,了解是否在自治條例的草擬上輔導業者過程中有所困難。

有關業者輔導方面,教育處說明目前5家業者均已停業,送件申請經營許可中,皆在審查階段,尚無任何一家完成通過,業者較困難的是起、降場若是他人私有或公有土地需要取得同意使用,且必須符合用地類別。若業者飛行場愈接近國道、省道或縣道,都有安全疑慮,甚至部分業者的使用空域會重疊到花蓮空軍和民航機航道,國防部、民航局均不同意。

楊華美議員表示,目前全國共6縣市、15家飛行傘業者在進行申請,花蓮5家業者占全額3分之1,數量最多,自治條例卻仍在草案階段,相較屏東縣、宜蘭縣早已先後完成自治條例立法,花蓮縣政府實應更積極面對處理。語彙議員皆要求教育處加速立法進程,不應等到年底才送議會審議。同時也建議應主動盤點合適空域讓業者參考,而非讓業者自行找尋起降地點,待送審時才告知該場域不可設立。也應在自治條例中詳示各單位相關權責,並強化警、消系統在接獲民眾報案後,應盡速與教育處的進行橫向通報、聯繫、稽查作為,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專案會議最後做出5點決議:

一、請教育處於第20屆第8次臨時會上,向大會報告有關無動力飛行傘自治條例研擬、訂定之進度,及輔導相關業者申請許可狀況;並將橫向溝通機制、各權責單位之歸屬等,納入相關自治條例,加速送審期程。

二、對花蓮多種新興遊憩觀光產業,縣府警政、消防2機關應建立起通報權責單位之SOP,以利縣府掌握事件發生及後續處理,並將通報機制一併納進自治條例。

三、若無動力飛行傘業者於申請許可之起、降用地為農牧用地時,農業處應協助相關申請案件之審理。

四、飛行傘分無動力及動力2種類別,動力飛行傘相關規定及控管權限歸屬中央,無動力飛行傘由地方主責。如遇業者未經中央許可,私自於無動力飛行傘加裝動力裝置則有違法之嫌, 請教育處研擬應如何進行稽查。

近年來多種新興型態遊憩觀光產業出現,致使造成不同遊憩產業權責單位混淆或不易釐清,建請觀光處盤點有關花蓮縣因觀光所產生之新興遊憩產業或活動,並註明該產業或活動之權屬機關,以明示權責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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