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ading...

最新訊息

花蓮縣議會召開「沙灘車產業管理方式」之專案會議



沙灘車是這幾年很流行的戶外活動,業者帶著大批遊客在沙灘上騎沙灘車奔馳,追逐刺激的快感,也在沙灘、林地、河灘地跑出好幾條賽道。同時,為了讓遊客能夠留念,更在海灘上放置拍照設施,方便遊客拍攝天空之鏡效果的網美照。但也衍生許多問題,為制定沙灘車產業妥善的管理機制,花蓮縣議員楊華美於議會提案籌組「沙灘車產業管理方式」專案,8月23日於花蓮縣議會3樓大會議室召開。

主席楊議員華美
沙灘車是新興的遊憩活動,滿足遊客追求刺激的感受,但當沙灘車產業開始蓬勃發展,數百台沙灘車在沙灘、河川、林地、社區行駛,卻衍生出許多問題。我並不反對沙灘車發展成遊憩產業,但縣府作為主管機關,不可以說讓產業依市場機制消長就是管理。縣長施政,一再強調重視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SDGs,沙灘車產業雖然可以創造花蓮的錢潮與人潮,但是花蓮必須在「環境永續」的前提下創造人潮和錢潮。

邱議員光明
沙灘車是2年前開始新設,今年因為疫情緩和以及暑假和無法出國,業者、遊客暴增,今天專案主要是要縣府能將沙灘車做管理,目前有成立協會,新城鄉公所將一些道路都安置告示牌,禁止15噸以上車輛進入,從北三棧開始幾乎所有的路都裝置告示牌,公所意思是希望將車子都停在台九線上,由業者自行接駁,因遊覽車進入造成當地居民出入不便,告示牌設置完成還有車輛進入,就請警察單位處理開罰,目前轎車可以進入,因為散客很多,每天車輛進出將近百台,所以設置告示牌速度要慢,順安村沙灘車業者有16家,目前還沒有法源可管理,亂象環生,請觀光處訂定法條。

張議員美慧
1. 今天這會議應該要由花蓮縣政府來召集、召開的,跨局處、相關部會一起來共商研究解決之道。
2. 縣府腳步太慢,這新興活動發展受到遊客喜愛,發展火熱,當然也會讓業者趨之若鶩的投入人力、物力相關的設備來經營,延伸出來之問題,縣政府應該邀集相關單位訂定管理辦法,讓業者清楚知道,也可避免業者惡性競爭延伸出的問題,觀光處有提到一些注意事項,像不能飆速、不能影響保安林、要戴安全帽、不能拒絕遊客進來,不能有排他性等等,這些都是非常攏統,不夠具體,應該具體的訂定規範讓業者遵循,請縣政府觀光處訂定管理辦法並訂出期程讓所有的遊客、業者知道。

鄭議員寶秀
花蓮有著得天獨厚的海域吸引許多觀光客慕名而來,所以獨木舟、沙灘車孕育而生,為順其民意及帶動花蓮縣觀光,本人希望縣政府能輔導業者跟相關單位如林務局、國有財產局、河川局、警方、稅務局、地方政府、社區、農民等各相關單位溝通協調讓業者能夠生存並能夠帶動地方繁榮,達到雙贏甚至三贏。如何來做管制、管理、輔導及安全考量乃當務之急,因為沙灘業者90%在新城鄉,新城鄉公所也多次請業者跟地方民意代表、村長、社區理事長、村民達成多方面的共識,並承諾遵守縣政府所轄近海範圍沙灘車活動注意事項辦理,期盼所有的相關部門及愛護這塊土地的賢達人士能夠給予寬容及幫忙。

林議員源富
目前各單位都有提出意見,這些意見就是給觀光處參考,人潮是錢潮,觀光處可以參考七星潭攤販集中方式,環境由攤販業者自行維護,從七星潭攤販來看沙灘車,如何創造雙贏,是否能劃設固定區域讓協會申請,至於粉塵是否能夠加設水車,減少木麻黃粉塵,跟環境、社區共存,業者也不能無限擴張,觀光處要提出如何管理規範。

經專案小組作成結論如下:
1. 沙灘車產業雨後春筍,已經造成環境、生態、噪音、空汙、農地、違建、遊客安全、破壞地形地貌……各層面的影響。觀光處目前未妥善制定沙灘車產業管理辦法,至少必須立即進行總量管制,不可任由市場機制推諉地方政府應負的管理責任。

2. 沙灘車產業應該訂定一個活動範圍或專區,建議中央主管機關協同地方政府的相關單位,共同勘定轄內適合沙灘車活動之範圍,避開生態敏感區或危險陡坡,因地制宜進行必要之管理。
(1)建議建設處依照海岸管理法,評估適合的沙灘範圍及提出經營管理計畫,協助觀光處取得適合的區域供業者使用。
(2)三棧溪出海口的沙灘地為國有土地,目前屬於未登錄土地,經國產署清查,目前沒有業者合法申請租用土地。國產署有放租辦法,地方政府的主管機關可以申請未登錄土地。請觀光處評估申請未登錄土地供沙灘車產業使用,按照國產署的放租程序辦理,並輔導業者合法申請使用沙灘地;若業者使用國有地且未經過合法申請,被認定是占用,國產署可依司法途徑解決:1.竊占以刑事移送 2.民事部分可以要求返還處理。

3. 沙灘車業者使用農地作為營業基地,目前新城鄉非法使用農地的問題,雖然農業處已受理過檢舉案件,且已稽查並開罰,但仍請農業處盤點該鄉目前農地非農用的狀況,持續追查且要求業者改善。

4. 搭載遊客的遊覽車行駛產業道路,使農用車通行及一般車輛行駛受到阻礙。而遊覽車是否可行駛產業道路,由鄉公所對道路的認定,雖然新城鄉公所已在村內立牌要求大客車禁止進入,但目前該公所尚未提報道安會議,沒有合法完成程序,故告示牌的設立形同虛設。請觀光處偕同警察局及新城鄉公所釐清,積極盤點順安村沙灘車熱點周邊哪些是道路可供大型車行駛,大型車不能走的產業道路應該介入管理。

5. 沙灘車屬於動力運動休閒器材,沙灘車不是車輛,依法不可以上路。因此沙灘車必須運過去海岸,不能從道路騎過去。請觀光處會同警察局,向業者溝通沙灘車不能行駛在道路上,否則可依法處罰。

6. 海灘上放置裝置設施需要經過申請,若未經過申請,建設處必須與觀光處橫向聯繫,請觀光處提供目前裝置設施所屬業者之清冊,並要求業者限期恢復原狀,若未復原可依法開罰。

7. 請觀光處協同林務局盤點,既有的保安林路徑是否為民眾日常所需路徑,建議將防風林造林復育,恢復防風保安效果。若沙灘車業者在保安林新闢路徑,破壞保安林,林務局會依法送辦。

8. 請觀光處協同建設處,告知業者沙灘車不能進入河川行水區,否則將依法開罰。若業者未能遵守規範,請建設處確實稽查並依法開罰。

9. 請觀光處協同農業處、林務局,對三棧溪出海口、保安林、沙灘地進行生態調查。

10. 沙灘車是新興行業,中央是交通部觀光局管理,縣府因此有訂定注意事項,屬於行政指導層級。觀光處表示雖然是注意事項,若業者未能遵守規範,還是可以請其他單位來罰,請觀光處說明如何稽查和裁罰。

11. 請觀光處估算沙灘車產業的年產值,並將統計資料提交議會,同時請國稅局針對該產業進行稅率制定,務必落實徵稅,符合公平原則。

12. 觀光處表示,中央沒有母法可以依循訂定自治條例,不過行政法專家表示,沙灘車是環境保護事項,屬於地方自治範圍,不需要母法也可以訂定,請觀光處研議制定自治條例。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