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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議會111年度奉准報廢財產廢品變賣回收公告



主旨:公告變賣回收本會 111 年度奉准報廢之財產一批,請逕洽本會總務組。

依據:
一、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第六十六點第一項第一款。
二、各機關奉准報廢財產之變賣及估價作業程序第三條

公告事項:

一、本批變賣之標的物回收明細暨議(比)價單如附表。

二、公告日期:自 111 年 4 月 6 日(星期三)起至 111 年 4 月 8 日(星期五)止在本會網頁最新消息公告。回收清冊暨議價單可於公告期間內至本會總務組領取。

三、議(比)價資格;合法登記或設立之廠商

四、繳交文件:(1)資源回收業、廢棄物清運業等符合資格規定之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2)最近一期廠商納稅證明資料影印本,若提供影印本請加蓋公司章及負責人印章。

五、收件日期:自 111 年 4 月 11 日(星期一)起至 111 年 4 月 13 日(星期三)下午17點止,廠商得於收件截止時間前每日上午10:00〜11:30洽本會總務組安排勘視。

六、議(比)價日期及地點: 111 年 4 月 14 日(星期四)上午 10 時整,在本會總務組議(比)價,本案以最高價者得標回收,價格相同時以抽籤決定。投標廠商投標標價應高(等)於標售底價,未高(等)於標售底價者不列為決標對象。

七、繳交回收金及標的物搬運時間:111 年 4 月 15 日(星期五)至 111年 4 月 19 日(星期二)至本會總務組出納一次繳清現金,清運人力及費用由得標人負擔,得標人如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足價款或完成清運視同得標人放棄得標,並得通知次得標者得標。

八、本公告刊登事項如有錯誤或漏未記載,以本會公告及「各機關奉准報廢財產之變賣及估價作業程序」規定為準,如有疑問請於上班時間來電洽詢;總務組簡小姐(電話:03-8226111#1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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