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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召開「台灣自來水公司原住民鄉鎮取水回饋原鄉」專案會議
花蓮縣秀林鄉境內富世、砂婆礑及荖溪三處水質水量保護區供應大花蓮地區居民自來水、田韻馨議員15日召開「台灣自來水公司原住民鄉鎮取水回饋原鄉事宜」專案會議,邀集水利署、第九河川局、自來水公司及第九區管理處、縣府建設處、秀林鄉公所,議員邱光明、笛布斯‧顗賚、吳建志等也到場關切,田韻馨議員強調,希望水利署、水公司及用戶秉持「飲水思源」,多增加回饋金給秀林鄉,用於水資源保育、環境生態保育及基礎設施、居民公共福利回饋及受限土地補償之用。
水利署代表蘇文達表示,依法令規定要增加回饋金需修訂相關法令規定。為加強對水源保育,自來水事業依據自來水法申請劃設水質水量保護區,區內依自來水法第11條規定,禁止及限制各款貽害水質水量行為,因此保護區內土地利用及居民日常生活行為受到限制。為落實「受益者付費、受限者得償」之精神,在收支平衡及不增加國家財政負擔原則下,水署自93年起推動水源保育與回饋機制之立法工作,陸續完成自來水增訂及相關法令頒訂,並於95年1月1日起開徵水源保育與回饋費,專供辦理水資源保育與環境生態保育基礎設施、居民公共福利回饋及受限土地補償之用。
為回饋補償因水質水量保護區劃設導致權益受損之居民,將利用所徵收之水源保育與回饋費,依據自來水法於水質水量保護區內辦理下列事項:1.辦理水資源保育、排水、生態遊憩觀光設施及其他水利設施維護管理事項。2.辦理居民就業輔導、具公益性之水資源涵養與保育之地方產業輔導、教育獎助學金、醫療健保及電費、非營利之家用自來水水費補貼、與水資源有關之地方公共建設等公共福利回饋事項。3.發放因水質水量保護區之劃設,土地受限制使用之土地所有權人或相關權利人補償金事項。4.原住民族地區租稅補助事項。5.供緊急使用之準備金。6.徵收水源保育與回饋費之相關費用事項。7.使用水源保育與回饋費之必要執行事項。8.其他有關居民公益及水資源教育、研究與保育事項。9.水質水量保護區內非營利之家用自來水水費減半收取。10.加速辦理原住民地區簡易供水設施。
水源保護與回饋費的運用是由當地鄉(鎮、市、區)公所提出並須經專戶運用小組審查同意通過,故民眾可向當地鄉(鎮、市、區)公所提出建議,請鄉鎮公所納入年度水源保育與回饋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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