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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召開「全縣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計18個主要計畫,影響土地所有權人權利」之專案會議。
本會召開「全縣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計18個主要計畫,影響土地所有權人權利」之專案會議,上午由提案人黃馨議員主持,謝國榮議員、鄭寶秀議員、吳東昇議員、李正文議員、莊枝財議員、林源富議員、周駿宥議員及張美慧議員服務處陳志強主任、鄭寶秀議員服務處主任許自然、花蓮縣政府建設處徐世麗科長、農業處廖彥翔科長、地政處曾梅珍科長、教育處盧谷砳樂科長、劉柏緯科員、戴子軒科員及鄭天財立法委員服務處主任陳慶喜及傅崐萁立法委員服務處主任李松年等與會討論。經專案小組作成決議如下:
1.早期百姓私有土地於民國60多年時被劃設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公園、綠地、停車場、兒童遊憩場、學校、機關用地等已四十餘年),土地使用受限制,無法正常使用、出售及耕作,政府亦未給予任何補償救濟;當時都市計畫並無抵費地、抵價地、回饋金等相關問題未曾繳納任何補償金,就可劃設為住宅區、商業區,現今政府要將公共設施保留地因無法徵收使用,將解編後還地於民,是為遲來的正義,應該比照當時60多年前,都市計畫並無繳納代金或回饋抵費地45%。如果土地解編後恢復為農業用地,四週無任何農水路之灌排水功能,已無法恢復耕種,且週遭環境均劃設住宅區及商業區,土地之間不相容,已不適合做農地使用,所以不應該再編列為農業區農牧用地使用。
2.尚未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解編後劃分為商業區或住宅區需回饋45%土地或代金,回饋比例過高,不符合公平正義原則。應該比照當初週邊土地無償變更為住宅區或商業區還地於民。
3.文小五65年公告徵收目的為興建小學,直至民國79年才補償民眾;後來徵收之部分變成80%的空地做成公園,沒有國小但是有幼稚園,當初徵收目的是興建國小,民眾是犧牲個人權益,完成國家建設,建議徵收部分既然不符合徵收目的就應廢止徵收還地於民。
4.建議將立德幼兒園遷移到花蓮吉安菸葉廠,建置更完備幼兒園區,該址為文教用地,符合用地使用,請縣政府規劃建置。
5.有關道路部分未納入此次公設地通盤檢討,道路亦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之一部份,公共設施道路當初政府未徵收,百姓提供私有土地供政府公用,政府是否應考量將其他的土地分配給百姓或將百姓的土地移轉到別的地方,以符社會公平正義,民眾的私有地被政府開闢為公共設施道路,但未拿到任 何補償,希望縣都市計畫委員能降低回饋金比例或者還地於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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