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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召開修訂「花蓮縣偏遠地區建築管理辦法」暨加強輔 (宣)導水保法專案。
國土計畫法目前已進入第三階段的國土功能分區分類及使用地劃設作業,原鄉村區的農村將因劃設條件不同,而劃設為城三及農四,其目的即在解決原鄉地目的問題,但解決了地目問題地上物也應該一併檢討及處理,最直接的就是「偏鄉簡易建築條例」,該條例於民國91年公布迄今已近廿年,顯已不符現行原鄉的居住法規,為符合及解決偏鄉族人的居住現況,應盡速針對該條例做適宜之修正,並邀請各單位於4月15日召開會議,參與會議人員有簡議員智隆、賴議員國祥、楊華美議員助理何昊罡、蔡依靜議員助理蔡侑翔、簡議員智隆助理陳群、簡議員智隆助理田志祥、花蓮縣政府溫秘書軍花、花蓮縣政府建設處建築管理科林科長詩群、技佐林于新、花蓮縣政府民住民行政處陳處長建村、部落經建科周科長崇仁、鄭技士玟鍀、花蓮縣政府農業處水土保持科廖科長彥翔、花蓮縣政府行政暨研考處:法制科侯代理科長廷、科員洪志強、花蓮縣秀林鄉公所池家豪、楊企晃、楊課員峻榮、花蓮縣萬榮鄉公所黃課長文宗、花蓮縣卓溪鄉公所魏課長國光、花蓮縣豐濱鄉公所施劉技士昆祥、簡書記國仁、花蓮縣富里鄉公所許秘書仰鎧、余辦事員萻惠。
簡議員智隆:
縣府訂定的「花蓮縣偏遠地區建築管理辦法」迄今已逾廿年未修訂,本次修(擬)訂的目的也為延伸國土計畫的部份,國土計畫其目的在解決地目的問題,偏遠地區建築管理辦法既在解決地上物的問題,而縣府為考量偏遠原住民地區部落發展,並落實建築管理,擬透過適度放寬建築法相關規定,簡化申請建築執照程序,擬新訂本縣偏遠地區原住民建築管理辦法,在一定規模以下或工程造價,適度放寬建築技術規則規範適用標準,以輔導偏遠原住民族部落地區建築物合法化、程序簡易化。
黃議員馨:
1.花蓮縣偏鄉簡易建築管理條例,照道理不應該專屬於原住民,許多偏鄉地區為原漢雜居的情況,此條例是否能一體適用?
2.民眾在申請興建房子和農舍的身分別應該沒有甚麼區別,但是申請過程同樣繁瑣,可謂是非常之困難。花蓮縣平均1年申請興建農舍量約莫8、9件,也就是說每年各鄉鎮提出申請量不到1件。如果透過修訂條例能夠增加民眾提出申請合法建造之意願,我樂觀其成。
3.另台東縣政府於108年對於山坡地的解編,至今已經解編掉6000多公頃、共5萬5千筆土地,對農民使用土地效能有極大助益,最重要的免去申請水土保持的手續,不用動輒花費數萬元委託代書業者畫圖申辦,省去奔波之苦。這些是否是我們縣府可以參照的方向之一,希望我們縣府回覆一個答案。也希望鄉鎮公所盡量協助民眾知悉有這麼一條法案可以遵行,不要讓民眾喪失權益。
賴議員國祥:
1.今天除了瑞穗鄉未派人前來與會外,其他五個鄉都有派人與會,我希望針對今天這個專案會議,大家要能夠重視,各地方的鄉公所應該最了解族人問題,待會請各位盡請發言,縣府這邊才能夠針對問題在修(擬)訂相關法規。
2.我覺得除了這六個鄉之外,如吉安、鳳林、光復為何不納進來討論,在中央的立場,花蓮縣全縣其實都屬於偏鄉地區,此次修法不應該只針對這六個鄉,應該作全盤的考量,才能造福需要幫助的人。
3.看了107-109年農業水保科針對這六個鄉,因違反水保法而遭開罰的案件數比例非常高,尤以卓溪鄉遭開罰的案件數最多,而後續擬訂該簡易條例時,涉及到相關中央法規的部份,仍要思考其適法性。
結論:
1.有關山坡地解編問題,請相關單位將進度、狀況儘速提送本會。
2.請建設處盡速發文至各鄉公所並先行蒐整各鄉公所提出的問題並掌握各鄉公所相關訊息,彙整後希望能在定期會以前,將問題送到議會來。
3.請縣府儘速召開專案會議,並邀請議會建議小組成員及各鄉鎮市公所承辦一同研擬,以利下次專案會報討論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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