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革
組織
職權
府會關係
各組室簡介
位置圖
縣立法機關:縣議會
縣行政機關:縣政府
縣之重大施政措施(縣規章、預算、組織自法條例、財產處分…等),縣政府應是送縣議會審議通過後行之。
縣長及各單位主管,於縣議會定期大會時應列席大會做施政報告,並受議員質詢。
縣議會錠決議,縣政府應照執行。例認窒礙難行應依法送請縣議會覆議。
縣政府對縣議會之議決案應予執行,如延不延行或執行不當,縣議會得法其說明理由,必要時得報請行政院、內政部邀集各有關機關協商解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