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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是我國最早實施地方自治
的縣。花蓮縣議會成立於民國
三十九年八月一日,至今已歷十六屆,
現任議長為楊文值先生,副議長徐雪玉
小姐。由於地方自治法制之演變,五十
年來雖然屆次延續不斷,但因適用法令
基礎不同,地方自治概略可分成四期:

參議會時期(議會前身)
自民國35年4月15日至39年7月31日止,凡四年又三個半月,參議員14席(原9席後增至14席),由鄉鎮市民代表會暨縣農會各選出一席參議員組成縣參議會。首位議長為張七郎先生,副議長為吳鶴先生。

縣議會時期(訓政時期)
本期係依據台灣省政府頒布之『台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等14種行政命令而推行地方自治,不論縣長、議員、以至鄉長、代表、村里長,均由人民直接秘密投票選出。本縣於39年8月1日率全省之先成立縣議會,首屆議長為林永樑先生,副議長林茂盛先生。本期至83年7月29日止,凡歷13屆(44年),是台灣地區各項建設紮根落實而突飛猛進、創造經濟、政治奇蹟,地方自治史上最重要之時期。

縣議會時期(憲政時期)
省縣自治法於83年7月29日施行。台灣地方自治自此進入法制化之憲政時期,因多數議會主張延續已往之屆次,故未重新計屆。

縣議會時期(精省後之地方自治期)
88年1月25日地方制度法公布施行(省縣自治法同時廢止),並排除省的「自治團體」地位,縣市成為地方自治之核心,是為精省後之地方自治期。

本(16)屆議會之成立
本屆議員33席,於95年3月1宣誓就職成立,現有32位議員,全體議員由花蓮方法院院長監誓,完成宣誓就職並即席選舉議長、副議長,選舉結果,楊文值當選議長,鍾逸文當選副議長,均即席宣誓就職接篆議事,鐘副議長於96年8月28日過世,於96年9月19日補選副議長,徐雪玉當選並即席宣誓就職接任花蓮縣議會第16屆副議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