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址變遷  議會組織變革  職權變革  首長之初  議員之最  第十五屆議會成立
 
一、台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時期
該綱要於民國三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由台灣省政府綜法字第二七五○六號令公布,至八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因省縣自治法施行而廢止,其間共經過十一次修正,議會職權亦有所變革:
1. 議會成立時之職權:
(1)議決縣市自治事項。
(2)議決縣市單行規章。
(3)議決縣市預算及審核縣市決算。
(4)檢查縣市公庫。
(5)議決縣市稅縣市公債及其他增加縣市庫負擔事項,但對於縣市預算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
(6)議決縣市財產之經營及處分。
(7)議決縣市政府提議事項。
(8)聽取縣市政府施政報告及向縣市政府提出詢問。
(9)接受人民請願。
(10)其他依法律賦予之職權。

2. 四十八年十月該綱要修正,議會職權為:
(1)議決縣市自治事項。
(2)議決縣市單行規章。
(3)議決縣市預算及審核縣市決算,但對於縣市預算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
(4)議決縣市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規程。
(5)檢查縣市公庫,必要時得調閱會計帳簿及有關憑證。
(6)議決縣市稅,縣市公債及其他增加縣市庫負擔事項。
(7)議決縣市財產之經營及處分。
(8)議決縣市政府提議事項。
(9)接受人民請願案。
(10)其他依法律賦予之職權。

3. 五十二年十一月縣綱要修正議會職權:
(1)議決縣市自治事項。
(2)議決縣市單行規章。
(3)議決縣市預算及審核縣市決算報告,但對於縣市預算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
(4)議決縣市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規程。
(5)檢查縣市公庫,必要時得調閱會計帳簿及有關憑證。
(6)議決縣市稅,縣市公債及其他增加縣市庫負擔事項。
(7)議決縣市財產之經營及處分。
(8)議決縣市政府提議事項。
(9)接受人民請願案。
(10)其他依法律賦予之職權。

4. 六十六年三月又修正:
(1)議決縣市自治事項。
(2)議決縣市單行規章。
(3)議決縣市預算及審核縣市決算報告,但對於縣市預算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
(4)議決縣市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規程。
(5)議決增加縣市民縣市庫負擔事項。
(6)議決縣市財產之經營及處分。
(7)議決縣市政府及議員提議事項。
(8)接受人民請願案。
(9)其他依法律賦予之職權。
  ※註:民國六十七年審計部花蓮縣審計室成立,縣決算改由該室審核後將審核報告送議會審議

5. 民國七十年七月修正:
(1)議決縣市自治事項。
(2)議決縣市單行規章。
(3)議決縣市預算及審核縣市決算報告,但對於縣市預算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
(4)議決縣市與其他地方自治團體間之公約。
(5)議決縣市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規程。
(6)議決增加縣市民縣市庫負擔事項。
(7)議決縣市財產之經營及處分。
(8)議決縣市政府及議員提議事項。
(9)接受人民請願案。
(10)其他依法律賦予之職權。


 

二、省縣自治法時期
八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省縣自治法施行,議會職權為:
1. 議決縣市規章。
2. 議決縣市預算。
3. 議決縣市特別稅課、臨時稅課及附加稅課。
4. 議決縣市財產之處分。
5. 議決縣市政府組織規程及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規程。
6. 議決縣市政府提案事項。
7. 審議縣市決算之審核報告。
8. 議決縣市議員提案事項。
9. 接受人民請願。
10.其他依法律、中央法規或省自治法規賦予之職權。


 

三、地方制度法時期
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五日地方制度法施行,議會職權為:
1. 議決縣市規章。
2. 議決縣市預算。
3. 議決縣市特別稅課、臨時稅課及附加稅課。
4. 議決縣市財產之處分。
5. 議決縣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及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自治條例。
6. 議決縣市政府提案事項。
7. 審議縣市決算之審核報告。
8. 議決縣市議員提案事項。
9. 接受人民請願。
10.其他依法律或上級法規、規章賦予之職權。